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,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而设立的基金,对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,即将每一单位的投资额最终兑换为被投资对象的股权,然后通过各类方法使得被投资企业快速发展,实现股权的快速多倍增值,同时在交易实施过程中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,即通过上市或并购等方式,出售所持股份获利。
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,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,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。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,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,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,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,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。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。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模式可以按以下三种类别进行区分:
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,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,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、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。通过对这三大机关进行相应的权力配置和制衡,使公司尽最大努力为股东的利益服务。同时,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,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,并享有《公司法》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、决策权、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。在这种模式下,股东是出资人,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,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。由于公司这一概念存续较长,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,也比较容易被出资人接受。
传统的信托由三方当事人组成:委托人、受托人及受益人。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,将其财产托付给受托人,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,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。而信托型私募基金是以传统信托为结构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,该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,通过信托合同明确投资人与信托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由信托公司将投资人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或运用。
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可以进行证券投资,也可以进行债权、股权、物权及其他方面的投资,但必须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与投资策略一致。采取信托制运行模式的优点是:可以借助信托平台,快速集中大量资金,起到资金放大的作用。但不足之处是: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,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,股东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代持关系、关联持股等问题,而监管部门要求披露到信托的实际持有人。
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,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,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,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,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,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;此外,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,设立程序简便,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,决策程序高效,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。
在运行上,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,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企业事务。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,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。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资金没有托管方,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财产很难保证不被挪用,资产管理人的道德风险较难防范。但这个缺点也并非不可避免,因为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和银行的合作,买断银行托管业务。